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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4 1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7日下午14时45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煜鐄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56,608,8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4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442,861,32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4,482,46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8,378,862股)。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56,600,6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27%。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三)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4,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6,60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1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6,60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1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韩思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载有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