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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 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4 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约9,96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对此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正积极组织开展针对该案件下一步工作的分析论证,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22〕粤0704 行初350 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甘化厂“三旧”改造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的说明》,称我公司向该局申请拨付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共9.56亿元,但该局根据《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号),核实属于我公司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共8.59亿元,市财政局已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到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局并无欠我公司的相关款项。公司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认为江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此前约定,将剩余的0.97亿元的“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拨付给我公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分成款的进展公告》(2021-31)。
公司就上述事项多次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协调并发函催告,但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仍未继续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2021年7月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21-65)。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根据《行政判决书》,江海区法院认为:
1、关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甘化公司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列为本案被告,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其对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驳回事项应在本判决中一并处理为宜。
2、关于甘化公司请求江门市国资委继续履行《三旧改造协议》,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甘化公司已经按照有效的“三旧”改造政策,足额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补偿款,江门市国资委未发生《三旧改造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甘化公司请求江门市国资委继续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及诉讼请求 涉案金额(万元) 案件进展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二: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致使原告遭受的利息损失320.83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0.83 2022年3月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我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2022年4月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关材料。目前二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上述诉讼及一宗涉及金额为16万元的小额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对此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正积极组织开展针对该案件下一步工作的分析论证,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0704 行初350 号)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