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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发布时间:2014-05-27 14:21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5、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6、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8、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遵循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